周晓航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院长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正式公布。《条例》作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对推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条例》出台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要民生事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惠及亿万群众的基本出行,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举措。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从资金、路权、票价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2023年,全国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380.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293.9亿人次,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部分城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用地、资金、路权保障力度不足,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还存在差距。
《条例》立足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实际,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本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这一重要议题上,向世界提供了新时代的中国方案,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智慧。
二、《条例》构建完善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四梁八柱”
《条例》共六章,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还包括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性规定,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秉承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和定位,兼具体系化和针对性,汇聚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践经验和最大共识,也有不少前瞻性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呈现诸多亮点。
(一)明确公交优先发展导向。《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条例》上述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在支撑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对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压实发展主体责任。《条例》注重权责划分,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政府应承担的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模式、依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重要职责。
(三)强化行业发展保障。《条例》设立发展保障专章解决公交优先保障不足的突出问题,从规划调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财政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规依据。
(四)推动服务提质增效。面对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出行需求,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难题,《条例》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从明确运营服务标准、强化服务可靠性和效率、及时公开服务信息、便利优待特定群体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措并举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五)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行环境相对开放,安全运行既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也需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严格落实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制度、经费、车辆、人员、应急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同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协作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条例》,有力保障落地实施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道路上,依然任重而道远,要不断深化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认知,凝聚共识,提高自觉。要以《条例》为根基和总抓手,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策实施组合效应。要坚持系统思维,从规划、建设、运营层面统筹谋划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动形成发展合力,推动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期待各方以《条例》施行为新的契机,同心协力,携手共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